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:
由派遣单位支付。劳务派遣用工,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(即派遣单位)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(即接受单位),由用工单位安排劳动者进行劳动的用工形式。此处的“派遣单位”是指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,有资格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合同,提供劳动力并收取劳务费用的企业,通常称作劳务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。
“接受单位”即实际用工单位,指根据劳动用工需求与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合同,接受被派劳动力并且支付劳务费用的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。劳务派遣中涉及三方当事人:派遣单位、接受单位、职工;至少会涉及两种法律关系,即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的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;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。
劳动派遣关系不同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普通劳动关系。劳动派遣关系具备以下特点:
(一)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;
(二)劳动者虽然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,但是劳动者依然依法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、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等。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工资发放应由派遣单位支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