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:
不需要。经济补偿金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帮助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,顺利度过重新找工作、没有其他收入的待业期,以免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生活没有保障。而非全日制用工中,劳动关系本来就比较宽松,劳动者寻找非全日制的工作也比较容易,法律也不禁止劳动者兼职,劳动者往往也不以一份非全日制的工作作为唯一生活来源。因此,劳动者本来就对随时结束非全日劳动关系早有心理准备,经济补偿就没有了适用的条件,也没有适用的必要。
所以,《劳动合同法》第71条规定:“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。终止用工,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。”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中,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终止劳动关系,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。